(一)审批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审批权限
设立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其所在地属于市属10区的,由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县级市的,由所辖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省文化厅审批。
(三)申请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新建宾馆、饭店配套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旅游饭店配备娱乐场所的的标准。
5、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6、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以及区(县级市)以上医院、机关周围200米以内;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 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资金证明;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等)。
9、文化行政部门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应当核验环保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五)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区文化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报市文化局审批;县级市的文化行政部门在完成对受理材料的核查工作后,对符合条件规定的,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3. 市文化局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由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办理处室:文化市场管理处
联系电话:87398773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