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
区、县级市文化局负责审批辖区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直接到区、县文化局申请。
广州市文化局负责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立项审核。
(二)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三)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立项审核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区、县级市文化局审核意见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区(县级市)文化局申请;
2.区(县级市)文化局受理审核后,将全部“立项审核材料”送到广州市文化局;
3.广州市文化局在收到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并书面批复区(县级市)文化局;由区、县级市文化局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咨询电话:87398773: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立项和审批流程图
(一)单体网吧的立项和审批
(二)连锁网吧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