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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和变更社会文化团体的初审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申请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提交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章程草案。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3.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4.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申请人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
  咨询电话:87398759 87398758

成立和变更社会文化团体的初审流程图

 


编辑: sophia